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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发布最新通告!情节严重,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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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17 11: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内蒙古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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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
昆都仑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印刷业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印刷业管理,规范印刷业经营秩序,确保印刷业经营者规范经营,防止不法行为人利用印刷物品实施违法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怖主义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二、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三、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四、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印刷业经营者参与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印制品,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2024年4月17日


来源:昆都仑区公安在线、区新闻出版版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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