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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12人被曝光,来看看都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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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7 09: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内蒙古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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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近期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失信法人名单

名称:包头信达民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法人
组织机构代码:9115020567030330XC
案号:内0205执127号
失信行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名称:内蒙古五星河套王酒业有限公司
类型:法人
组织机构代码:91150221397479055W
案号:(2023)内0205执272号
失信行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名称:包头彤方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法人
组织机构代码:91150205743898210C
案号:(2023)内0205执158号
失信行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名称:包头市绎斯迈特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法人
组织机构代码:911502055732927766
案号:(2023)内0205执恢83号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自然人名单

姓名:黄小燕
身份证:15022119690929****
案号:(2023)内0205执恢120号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到期日:2025/11/19

姓名:康杰
身份证:15020519900313****
案号:(2023)内0205执恢117号-118号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到期日:2025/11/19

姓名:赵丹
身份证:15020719900603****
案号:(2023)内0205执恢126号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到期日:2025/12/05

姓名:王东
身份证:15282419830218****
案号:(2023)内0205执恢126号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到期日:2025/12/05

姓名:奚爱国
身份证:41052319730605****
案号:(2023)内0205执160号
失信行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失信到期日:2025/08/07

姓名:胡红亮
身份证:15020719750206****
案号:(2023)内0205执256号
失信行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失信到期日:2025/12/29

姓名:李建国
身份证:15022219850701****
案号:(2024)内0205执恢6号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到期日:2026/1/29

姓名:陈伟
身份证:15020419710303****
案号:(2023)内0205执恢83号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到期日:2025/8/31

姓名:李玉平
身份证:13212919680823****
案号:(2023)内0205执恢98号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到期日:2025/9/21

姓名:杨春
身份证:15020719720228****
案号:(2023)内0205执恢98号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到期日:2025/9/21

姓名:白羽
身份证:15020419730828****
案号:(2023)内0205执恢109号
失信行为: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失信到期日:2025/10/24

姓名:王伟
身份证:12010619810908****
案号:(2023)内0205执166号

失信行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石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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